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以及《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肇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肇办函〔2021〕63号)和《印发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肇机编〔2011〕12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
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和危险物品应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责任清单
(一)负责建立健全星湖风景名胜区安全保障制度,强化景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保障游览安全。
(二)负责星湖风景名胜区安全保卫、旅游秩序、环境整治等工作,制止景区内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督促直属单位和星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星湖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生态资源、文物资源的保护以及治安秩序维持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星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和环星湖绿道、牌坊广场、牌坊公园等景点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景区森林防火、应急队伍组织和演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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